发布时间:2024-12-15 10:02:11 来源: sp20241215
高额彩礼一旦给了就难要回?
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涉彩礼纠纷案件审理难点,通过典型案例明确审理原则
彩礼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但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从司法实践来看,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
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推进移风易俗、治理高额彩礼工作情况。针对司法实践中婚姻目的无法实现后彩礼是否应该返还、如何返还的难点,最高法通过典型案例明确了审理原则。
审理难点
存在大量不适用司法解释规定返还彩礼条件的情形
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对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提出工作要求。“从大量纠纷处理中,我们可以看到,高额彩礼并不是保障家庭幸福的秘笈,反而可能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是彩礼最重要的特征,在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给付目的的情况下,应当实事求是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既要依法保障妇女权益,也要考虑高额彩礼负担对给付彩礼一方生活的影响,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关于返还彩礼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情形: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但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未办理结婚登记却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以及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较短等情况,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返还成为难点。”陈宜芳指出。
当天,最高法发布了一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典型案例聚焦审判实践中的共性问题,明确处理涉彩礼纠纷的三项原则: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充分尊重民间习俗,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为基础合理认定彩礼范围;充分考虑彩礼的目的性特征,斟酌共同生活时间、婚姻登记、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缔结婚姻这一根本目的实现上的比重,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
明确 1
已办理婚姻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
在王某某与李某某(女)离婚纠纷案中,两人于2020年9月登记结婚。王某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为了与对方顺利结婚,王某某给付李某某彩礼18.8万元。李某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李某某返还彩礼18.8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准予离婚。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经济情况,王某某所给付的彩礼款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款5.64万元。
陈宜芳指出,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明确 2
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
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在张某与赵某(女)婚约财产纠纷案中,两人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收到张某彩礼款16万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张某起诉主张赵某返还80%的彩礼款,共计12.8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赵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指出,《解释(一)》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况下。本案判决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明确 3
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
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
在刘某与朱某(女)婚约财产纠纷案中,两人于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9月登记结婚。刘某于结婚当月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并附言“彩礼”,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五金”。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双方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曾短暂同居,并因筹备婚宴、拍婚纱照、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发生部分费用。离婚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刘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除已明确注明为彩礼的80万元款项外,备注为“五金”的26万元亦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也应当认定为彩礼。
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双方虽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仍在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仪式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仅存续不到三个月,期间双方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刘某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开销的情况,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据此,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