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错少年行政处罚后还需教育矫治

发布时间:2024-12-27 14:31:27 来源: sp20241227

  从法律角度解析14岁男孩捂嘴猥亵7岁女童案 专家认为

  对罪错少年行政处罚后还需教育矫治

  □ 本报记者 赵 丽

  □ 本报见习记者 马子煜

  11月2日,江西乐平发生7岁女孩遭14岁男生尾随电梯内猥亵案。11月4日,当地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称男生构成猥亵,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近年来,个别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闻屡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施害者年龄之小、情节之恶劣、后果之严重,令人忧心。舆论对这些“罪错少年”也有强烈的追问:该如何依法规制?

  为此,《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

  心理辅导及时介入

  精神损害应获赔偿

  电梯监控显示,当时男生用手捂住女童的嘴巴,再掐脖子。女童似乎因为窒息晕了几秒。男生抱起女童走出电梯,被路人发现后逃离现场。

  女童的妈妈粟女士说,事发后,女儿因为受了惊吓,变得不爱说话,晚上还经常做噩梦。作为孩子家长,目前已准备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该怎么赔偿,又该如何帮助受害女童走出阴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说,受害未成年人可就其遭受的身体或精神损害提起损害赔偿,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猥亵行为无疑构成性侵害,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帮助受害未成年人尽快摆脱被侵害的阴影,需要非常专业的力量介入,如心理辅导人员或司法社工等,从心理和日常生活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和帮助。”苑宁宁说。

  “因猥亵行为导致受害人出现心理伤害的,加害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研究中心副主任任海涛说,本案中,受害儿童可能会受到极大的惊吓,产生应激性反应,甚至出现后遗症,专门的心理机构应及时介入和矫治,并进行跟踪,确保在第一时间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

  “心理医生或专门心理机构的最佳介入时间为事发后24小时内。此外,受害者的家庭成员可能也会受到一定的心理创伤,产生自责和气愤等情绪,同样需要心理支持。若产生相关费用,可作为民事赔偿的一部分。”任海涛说。

  中央财经大学刑法教研室副主任简爱告诉记者,女童及其家属可以针对加害人行为所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直接物质损失获得赔偿,如果加害行为使得受害女童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女童及其家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侵权方支付进行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费用。

  行政拘留不是终点

  预防再次违法犯罪

  警方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后,不少网友提出疑问:仅行政处罚能否起到惩治效果?

  “对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此类猥亵行为,单纯的行政拘留确实不足以形成理想的惩治效果。”简爱说,目前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政策仍然有必要进行细化,以及适当调整行政处罚以达到预防、惩处效果和刑罚处罚的衔接。同时,也有必要建立针对监护人失职行为的惩罚机制,促使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在苑宁宁看来,对于此类实施了比较恶劣的行为的、14周岁以上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仅行政处罚的惩治效果可能有限,还应实施矫治教育措施,以纠正其心理和行为偏差。无论是在立法、执法还是司法层面,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制定并执行相应的矫治措施,并确保这些矫治措施的适用和执行严格依法进行。

  如何管好这些“罪错少年”,摆脱“一放了之”或“一罚了之”的困境,是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苑宁宁说,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通常都会构成严重不良行为,相关部门应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矫治教育措施。若情况更为严重,则可依据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预防未成年人再次违法,防止其违法行为进一步恶化。

  任海涛介绍,专门教育包括专门学校和专门矫治学校,前者主要针对具有暴力倾向和行为、沉迷网络或无法有效控制自身行为的学生;后者主要针对已实施犯罪行为但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无法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

  “根据通常规律和以往经验,未成年人违法或犯罪往往与其家庭教育、家庭监护的不足或不当,以及学校教育的缺失有密切关系。因此,在处置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除了依法适用处罚措施和矫治措施外,同样应该看到这些未成年人违法背后的原因和诱因。”苑宁宁说,若发现家庭教育存在严重不当,可对其父母进行训诫,并在必要时责令其父母接受强制性的家庭教育指导;若发现学校在引导教育方面存在不足,可向学校提出相关提示,要求其开展和加强相关教育。

  在行政拘留处罚之外,简爱也认为对“罪错少年”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是必要的。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实践方式,而矫正措施兼具惩罚性与恢复性的二元功能,对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预防具有积极意义。

  “目前,已实施犯罪行为但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无法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关涉事未成年人应当被送往专门矫治教育学校接受更为严格的教育。”任海涛说。

  专业力量教育矫治

  加快专门学校建设

  受访专家指出,加强对“罪错少年”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和教育,需要专业的力量、专业的机构和专业的场所。

  目前已有较多地区正在推进这项工作。简爱举例说,比如浙江省瑞安市司法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专门辅导。贵州某县成立罪错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帮助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矫治其行为,并具备较为规范的入学程序、档案封存、分级教育等管理制度。

  “从当前实践来看,保证对未成年人实施矫治的力量仍较为薄弱。”苑宁宁说,比如专门学校的地域分布不均衡,部分地区缺乏专门学校,一些有专门学校的地方,其入学程序、教育教学内容、矫治手段等也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

  对此,简爱建议,加快专门学校的建设,逐步推动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系统。最高人民法院也曾提出要突出问题导向,推动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系统,以解决对“问题少年”的教育矫治程序虚化问题,让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得到应有的矫治教育。

  任海涛告诉记者,在今年暑期调研中,他发现无论是西部地区还是东部地区,都在积极建设相关的专门学校,部分省份已经发布了相关文件。如今年4月,海南省教育厅等部门联合发布《海南省专门学校管理办法(试行)》。这一做法在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正在逐步得到落实。

  苑宁宁表示,促进专门学校科学健康发展,可以从四个方面推进:加强规范体系建设,尽快出台专门学校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文件,细化办学标准、优化进入程序、制定评估规范;强化实施体系建设,明确专门学校的领导体制与管理机制,合理布局与建设专门学校;优化保障体系,配足专业力量,保障办学所需的经费;健全监督体系,对于专门学校的建设、专门教育的适用、专门学校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等开展法律监督。(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胡寒笑】